| 公司前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湖南日用化工厂”。1956年9月,湖南日用化工厂经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日用化工厂初步设计的批复》([56]会三字第919号)批准设立。1985年,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将“湖南日用化工厂”更名为“湖南日用化工总厂”的批复》(长政字[1985]1号)同意,湖南日用化工厂更名为“湖南日用化工总厂”。1993年,根据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增设“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的批复》(长经经[1993]57号),湖南日用化工总厂启用“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名称,同时保留原“湖南日用化工总厂”作为第二名称。1995年3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湘政发[1995]7号),选择包括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在内的50户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公布的湖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配套政策(湘政发[1996]8号)的有关规定,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于1997年11月完成公司制改造,改制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过程如下:1995年7月15日,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召开第十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6年3月17日,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的批复》(湘经贸企函[1996]24号),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按上报的改制方案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湖南丽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3月5日,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召开第十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决议通过资产量化购置方案,由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认购200万元出资额。1996年7月29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长国资评立字[1996]21号),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委托评估机构按立项申报的待估资产进行资产评估。1997年5月22日,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湘资[1997]评字038号),截至1997年3月31日,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经评估净资产为113,374,766.51元。1997年7月17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长国资认字[1997]35号),确认截至1997年3月31日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净资产为113,374,766.51元,扣除经批准(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资局长国企字(1997)54号)核销资产损失19,343,344.53元后的净资产为94,031,421.98元。1997年10月27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产权界定通知书》(长国资产界字[1997]26号),将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经评估确认的至1997年3月31日止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1997年10月22日,湖南湘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资(97)验内A字第039号《验资报告》,验证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和实际投入资本均为9,603万元,其中,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已实际投入9,403万元,占总投入资本的97.92%,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已实际投入200万元,占投入资本的2.08%。1997年11月24日,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并取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8384350-1/5)。1998年7月27日,丽臣有限在产权交易会上与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签订了产权经营一体化的协议,拟由国有独资企业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对丽臣有限实施兼并。为顺利实施兼并,同时理顺对下属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各种投资关系,丽臣有限于1999年3月完成国有独资企业改组,由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过程如下:1998年9月25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长国资评立字[1998]58号),同意丽臣有限委托评估机构按立项申报的资产进行评估。1999年1月8日,长沙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长资评[99]第01号),截至1998年8月31日,丽臣有限全部资产评估值为306,871,444.74元,负债总额为169,809,708.41元,净资产为137,061,763.33元,扣除土地后的净资产为58,088,073.33元。1999年1月28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长国资认字[1999]5号),确认截至1998年8月31日丽臣有限净资产为137,061,736.33元。1999年2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将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长政函[1999]11号),同意将丽臣有限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2月25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经营事项的通知》(长国资企字[1999]9号),同意丽臣有限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要求丽臣有限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产权结构的调整,同时赋予丽臣有限国有资产投资功能,依据产权关系经营和管理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1999年2月26日,丽臣有限向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经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改组后丽臣有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5,800万元。1999年3月2日,丽臣有限于《长沙晚报》刊登公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函(1999)11号《关于同意将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本公司资产经评估,确认注册资本为5,800万元,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部承担。同日,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与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1999年3月3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持股的说明》(长国资函[1999]4号),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对丽臣有限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履行相应投资主体职能,并办理工商登记。同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的批复》(长国资企字[1999]10号),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执行。1999年3月4日,丽臣有限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并取得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100100023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湖南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分别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1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1999]29号)及《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0]3号),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作为长沙市改制企业的重点试点单位,丽臣有限于2002年9月完成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本退出。过程如下:2001年1月20日,丽臣有限召开第十八届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与会代表认为公司进行产权多元化改组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决议通过了《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多元化改组方案》。2001年5月9日,丽臣有限主管单位长沙一轻工业总公司及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体制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劳动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出具《长沙市改制企业五项“提留”计算表》及《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确认表》,确认丽臣有限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及五项提留分别为4,999.01万元和2,490.84万元。2001年6月25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长国资评立字[2001]65号),同意丽臣有限整体改制资产评估立项。长沙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8月20日出具《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书》(长中新评报字[2001]070号)并于9月24日出具《评估结论更正说明》,确认以2001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丽臣有限资产总额评估值为270,966,048.59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166,094,599.24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04,871,449.35元。2001年9月24日,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长沙市资产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核通知书》(长国资评审字[2001]95号),确认前述改制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2001年12月12日,丽臣有限召开第十八届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权多元化改革方案》。2002年3月18日,长沙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企改[2002]012号),并于2002年7月12日作出《关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号),同意深化改制实施方案。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1)改制后公司总股本设为2,000万元,其中职工个人股900万元,全部用现金认购,社团法人股1,100万元,来源于身份置换补偿金溢余及提取的自谋职业人员的扶持费,由工会持有;(2)同意将原虎形山幼儿园占地11亩由生活用地改为经营性土地,按评估价计算相应调增经营性土地资产价值137.72万元。同时,由于原麓山南路拓宽让地288.66平方米,土地成本价值调减11.28万元,相抵后比改制时确认的土地价值增加了126.44万元;(3)根据长政办发[2000]3号、长政办发[2001]2号文件规定,可以用国有划拨土地浏阳河路1号部分、咸嘉湖、虎形山、虎形山幼儿园及麓山南路共计5处变为企业出让地,弥补四项提留及置换职工身份补偿金抵去净资产后的负数,仍保留为国有划拨地的地块位于浏阳河路1号(38.62亩,评估成本总价1,649.44万元),留给企业继续使用,企业可在5年内以优惠价格进行回购;(4)丽臣有限的原债权、债务由深化改制后的公司接受和承继。2002年4月12日,丽臣有限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公司改制的决议》,一致同意按照公司改制方案进行改制。2002年6月10日、11日和12日,丽臣有限分别在三湘都市报、长沙晚报及潇湘晨报进行公告,公告公司经市政府批准进行企业改制,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2002年10月17日,长沙市财政局作出《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注销的批复》(长财产字[2002]2号),同意经评估净资产10,613.58万元全部为国有资产,其中经营性净资产为9,139.28万元,非经营净资产为1,474.30万元;同意注销全部国有资产10,613.58万元,作如下处置:(1)用于安置企业职工7,489.85万元;(2)上交政府指定的资产经营机构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1,649.44万元(经营性净资产);(3)上交长沙一轻工业总公司1,474.30万元(非经营性净资产)。2003年2月19日,丽臣有限(国有独资)与丽臣有限(投资主体多元化)、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及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就资产转让交割事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长产交合同2002年27号)。同日,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产权交割证明书》(长产交证字[2002]27号)。根据经批准的改制股权设置方案,丽臣工会认购了丽臣有限1,100万元注册资本;960名职工以现金认购了丽臣有限9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38名职工作为工商登记股东。2002年8月27日,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湘中新验字[2002]139号),验证截至2002年8月20日丽臣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丽臣有限工会缴纳人民币1,100万元,系以职工身份置换金溢余部分出资;贾齐正等38名自然人股东缴纳人民币900万元,已于2002年8月20日前存入丽臣有限银行账户。2002年9月18日,丽臣有限就本次改制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2008年2月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对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合规性审核的通知》(长国资函[2008]1号),确认丽臣有限改制时国有资产处置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2012年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湘政函[2012]227号)确认:“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的设立、改制、股权结构规范以及历次的股权转让均经过了专业机构评估,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和侵害国有资产及职工利益的行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合法有效。”2010年6月1日,经丽臣有限股东会表决通过,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经天健正信湖南分所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NZ字第050017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94,028,154.54元为基准,按照1:0.6381的比例折合股本6,000万股,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010年6月2日,本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2010年6月18日,公司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等议案。经天健正信湖南分所于2010年6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50001号)验证,发起人注册资金全部到位。本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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