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司设立情况 2017年4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苏州规划的历史沿革演变情况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沿革中转企改制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17〕35号),对公司历史沿革的意见如下:“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沿革中转企改制有关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1991年3月,苏州市编制委员会向苏州市规划设计院作出《关于同意组建苏州市规划设计院的批复》(苏编发〔1991〕22号),同意设立苏州市规划设计院,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管单位为苏州市城市规划局。1992年3月,经苏州市城市规划局、苏州市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批准,苏州市规划设计院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5年11月,根据苏州市编制委员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关于“苏州市规划设计院”更名的批复》(苏编发〔1995〕62号),苏州市规划设计院更名为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2年12月24日,苏州市推进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苏企改〔2002〕6号《关于再下发部分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名单的通知》,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属于该批转企改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之一。2003年2月20日,苏州市规划局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实行转企改制的批复》(苏规组〔2003〕25号),同意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实行转企改制。 2003年3月20日,苏州市企业改制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市规划设计院转企改制的批复》(苏改办复〔2003〕50号),同意苏州市规划设计院以内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整体转企改制,苏州市规划设计院经处置后的国有净资产,由原单位经营者和职工以现金按七折优惠一次性购买。 2003年4月9日,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召开职工大会,全院58名职工实际参加表决职工人数为56人,参与表决的职工一致同意上述《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2003年7月4日,苏州市财政局出具《关于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苏财国资字〔2003〕268号),同意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经营班子和业务骨干对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评估、调整剥离后的净资产223.80万元出资,其中157.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6.8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003年9月2日,苏州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2003〕第287号),确认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调整剥离后的净资产为223.80万元,由改制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李锋等人按七折优惠一次性协议出资受让,所涉及转让价款已于2003年9月2日支付,并已划入苏州产权交易所监管账户,转让完成。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于2003年9月26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公S[2003]B1033号)验证确认,截至2003年9月4日,公司已收到李锋等46名自然人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57.00万元,各股东以其所购买的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评估、调整剥离后的净资产223.80万元出资,其中157.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6.8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003年10月14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苏规有限核发注册号为320500210942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本公司是由苏规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经苏规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以苏规有限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审计评估的净资产18,063.70万元按照1:0.3654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6,600.0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日,公司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000000296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6,600.00万元。 本公司的发起人为苏规有限的全体股东,即李锋、钮卫东、张靖、朱建伟等44名自然人和卡夫卡投资、珠峰投资等4家合伙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