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是成立于2008年4月16日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有限”),发行人系由贝特利有限经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2008年4月,王全、东莞贝特利共同申请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贝特利有限,贝特利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5,460万元;其中,王全以货币出资54.60万元,东莞贝特利以货币出资5,405.40万元。 2008年4月15日,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新会验字(2008)第143号),验证截至2008年4月15日止,贝特利有限已收到王全缴纳的注册资本54.60万元,以及东莞贝特利缴纳第一期出资2,000万元,合计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2,054.6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第二期、第三期出资及验资情况: ①2008年12月8日,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新会验字(2008)第528号),验证截至2008年12月8日止,贝特利有限已收到东莞贝特利的第二期出资2,000万元,以货币出资,贝特利有限累计注册(实收)资本为4,054.60万元。 ②2009年5月14日,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新会验字(2009)第176号),验证截至2009年5月14日止,贝特利有限已收到东莞贝特利缴纳的第三期出资1,405.40万元,以货币出资,累计实缴注册(实收)资本为5,460万元。 2008年4月16日,贝特利有限在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了注册号为3205810001739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5年7月23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XYZH/2015SZA10048),确认贝特利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6,359.32万元,剔除专项储备237.42万元后的余额6,121.90万元。 2015年7月25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2-381号),确认贝特利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经评估的净资产为7,858.78万元。 2015年7月25日,贝特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贝特利有限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6,359.32万元,剔除专项储备237.42万元后的余额6,121.90万元按1:0.9899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6,060万股(每股面值1元,总股本6,060万元),贝特利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按各自在贝特利有限的财产份额相应地折为股份公司股份。 2015年7月27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XYZH/2015SZA10053),确认截至2015年7月27日止,贝特利(筹)已收到与股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8,602.46万元,负债总额为2,243.14万元,净资产为6,359.32万元,剔除专项储备237.42万元后的余额为6,121.90万元,折合股本6,060.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61.90万元。2025年6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9日止历次验资报告的专项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l10595号),确认公司2008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9日止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对公司2008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9日止的注册资本变动及投入资本到位情况实施了必要的验证程序,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验资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且各出资方应缴出资已实际缴足。 2015年7月28日,贝特利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日贝特利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2015年8月19日,贝特利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