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精有限系由黄晚兰、Eric Gang Hu(胡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4日,黄晚兰、EricGangHu(胡刚)签署了《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奥精有限。奥精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黄晚兰以“聚酯尿道支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Eric Gang Hu(胡刚)以折合40万元的美元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2004年12月20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合资企业“北京奥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海园发[2004]1287号),批准了奥精有限设立。
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奥精有限核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奥精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4年12月31日,奥精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同意黄晚兰将其在奥精有限登记注册时认缴的无形资产——“聚酯尿道支架”非专利技术作价149.36万元(其中60万元记入注册资本,89.36万元记入资本公积)转移至奥精有限。同日,根据上述决议,黄晚兰与奥精有限签署了《财产转移协议》,约定黄晚兰将其持有的上述无形资产转移至奥精有限,奥精有限同意接受上述无形资产,自双方签字之日起,黄晚兰不再对上述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北京中育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奥精有限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黄晚兰女士“聚酯尿道支架”非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京中评报字(2004)第A10-06号),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10月15日。经评估,非专利技术“聚酯尿道支架”的评估值为149.36万元。
北京先锋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奥精有限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先会验字(2005)第001号)。经审验,截至2004年12月31日,奥精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交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万元,其中黄晚兰以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形式投入149.36万元(其中60万元记入注册资本,89.36万元记入资本公积),Eric Gang Hu(胡刚)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48,900美元,按当日汇率折合404,720.85元(其中400,000.00元记入注册资本,4,720.85元记入资本公积)。
北京先锋实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奥精有限设立时的无形资产转移情况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关于对企业实收资本中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转移的专项查帐报告》(先会财审字(2005)第30号)。经查验,相关无形资产的转移手续已办理,相关无形资产已经记入奥精有限的实收资本和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并反映在奥精有限的资产负债表中。
2016年8月3日,奥精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将黄晚兰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由黄晚兰以等值货币向奥精有限进行支付。黄晚兰已向奥精有限支付上述出资置换款。 |